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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分析报告(三)

2002-6-3 11:35  【 】【打印】【我要纠错
    《经济法》

  2001年度本科目共56题,其中客观性试题共52题,计52分(比上年减少2题,减少2分);主观性试题,共4题,计48分(题数与上年一样,但增加2分)。试题特点是:

  1、考点分布广泛,但重点章节也很突出,所占比例较大。经济法的重点一般有法律行为和代理、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重要的法律制度。2001年的试题就综合考查了代理、公司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及相关内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境外上市的特别规定、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成立、履行、法律责任等内容,票据法中支票的效力、支票结算的规定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这都是经济法中重要的理论和制度,也是实务中常用的法律规定。

  2、侧重考查考生的实务运用能力。考生不仅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和法条规定,还要用这些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归纳能力,才能正确回答问题。例如,综合题中第4题,既有文字材料,也有表格信息,要求考生对文字、图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只有法条的回答是不给分的。

  3、所考知识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如综合题中每个问题之间都有较强的关联性,前面问题的回答与判断对后面问题也很重要。要求考生能系统地分析整个题目,不能孤立的看问题。另外,一个题目中需用不同法律间的知识联系起来思考。

  4、试题难易分配合理,体现从易到难的要求。整套试题中,客观题的难度相对较低,综合题的难度相对较高。综合题中难度大的题,往往是能否通过考试的关键,要求考生融会贯通相关知识、规定、实际操作方法、法律责任规定。
考生得分率较低的试题分析:

  1、单项选择题第11题。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四种。继续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支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同时并用。合同法同时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本题中所给的条件看,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农场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选择。部分考生对于受损害方的权利掌握不清楚,只知道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而没有考虑到合同法中规定的受损害方的其他权利选择。本题的平均正确率仅为33.40%。

  2、单项选择题第13题。本题主要考核票据背书转让问题。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有关出票记载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题中背书转让的带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并不导致该汇票无效或该背书转让无效。本题的正确选项应当为C项。但有部分考生则认定该汇票无效或该背书转让无效,对票据背书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其责任尚不明确。本题的平均得分率为42.01%,

  3、多项选择题第12题。本题主要考核资本项目外汇支出问题。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动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偿还外债本金;对外担保履约用汇;境外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投资性外商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资;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向境外贷款等。因此,本题的备选项B、C、D明显属于资本项目外汇支出,而A项的偿还外债利息,按规定属于经常性项目外汇支出。本题考核内容比较具体,平均得分率仅为18.94%。

  4、多项选择题第16题。本题主要考核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问题。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面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一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是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是持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是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判断本题的备选项C和D中所指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从考生答题情况看,很多考生认为备选项B中所持有的汇票亦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况。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支票、汇票票据权利消灭的时限为出票之日起2年,但B项中票据为期限30天的票据,因此其权利消灭时间应当为到期日起2年,即在2001年6月20日后消灭,在2001年5月27日时仍然没有消灭。本题平均得分率仅为26.94%,

  5、判断题第14题。本题主要考核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格问题。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外国驻华机构;社会团体;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常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承包户和个人。据此判断,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但只有27.16%的考生能正确判断,59.63%的考生作了错误判断。

  6、判断题第18题。本题主要考核会计账簿记录的有效性问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本题的表述中只说明了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而没有指明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因此该更正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该会计账簿的登记并不合法。很多考生虽然明白会计差错更正的有关问题,但由于没有实践经验,而对具体的更正程序不了解,误认为只要更正人在更正处盖章,就可以使该会计记录合法有效。本题只有25.21%的考生做出了正确判断,而68.74%的考生做出了错误判断,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大部分考生缺乏必要的操作经验。

  7、综合题第1题。本题主要考核上市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董事会的召开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时会议方可举行;董事出席董事会应当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或奖惩事项;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上应当有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记录员签名;上市公司股东年会的召开应在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的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考生出现的错误主要有:一是相当一部分考生认为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二是对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时,未指明应当书面委托这一重要内容,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考生不清楚必须委托董事这一规定,另外还有一些考生误以为董事会秘书一定是董事;三是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认识模糊;四是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机制不清楚,有的认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还有的认为应当有2/3的通过;五是对董事会的职权认识不模糊,与股东大会、经理的职权相混淆,导致判断及理由错误;六是对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规定不了解,有的甚至指出仅有董事长的签名即可;七是对将重要业务的委托给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所订立的合同,应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规定不清楚,误以为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甚至错误地提出应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题共10分,平均得分为3.2分,得分在3分以下的占51.52%。

  8、综合题第2题。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转让、合同的代理问题及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测试了考生对合同法中相关规定的掌握情况及分析运用能力。本题考核的知识点包括:关于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关于合同的转让,在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时,存在合同权利或义务的转让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合同的代理问题,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关于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但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是承揽合同的一个特点,因此定作人可不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答题中主要有以下差错:一是考生对本题考点能作出正确判断,也能说明理由和依据,但对案情分析展开不够,如双方已实际履行和接受60%的权利和义务,未能在答题时说明等;二是在陈述C公司可以依法向A公司主张承揽合同的权利时,考生大多引用了公司法关于公司分立前债权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的规定,但未能引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说理不确切;三是对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及违约责任认识不够,有的考生按合同法一般违约责任的规定认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应得到支持;也有的考生认为支付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只选择其一,对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不清楚。本题共12分,平均得分为4.57分,得分在6分以上的占35.47%。

  9、综合题第3题。本题主要考核票据法中关于支票的特殊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中关于存款人、银行的法律责任,测试考生对相关规定的掌握情况及分析运用于案情的实务能力。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主要包括:(1)关于支票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2)关于支票的付款特性,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3)关于存款人的责任,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和转让账户。存款人违反此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4)关于银行的责任,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对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当支付,银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延压、截留结算奖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

  从答题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类型的错误:一是考生不能清晰地指出其违规之处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对存款人违规的事实,不能依据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应由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在指出丁银行违规时,不能分清违纪法条,理由不充分。题中丁银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票据法关于支票见票即付的规定,并违反了支付结算制度,构成了延压客户资金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大量考生不能区别罚款与赔偿的责任类型。本题共13分。平均得分为2.62分,得2分以下的占52.09%,得6分以上的仅占5.27%。

  10、综合题第4题。本题主要考核考生对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法规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拟在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人数、资格、预选企业条件、发新股时限等方面的规定的掌握情况及分析运用能力。知识点包括:(1)关于发起人人数,根据国务院的特别规定,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2)关于发起人身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中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3)关于发行新股的时限,根据国务院的特别规定,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4)关于预选企业条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有: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到10%以上,税后净利润需要达至6000万元以上。企业应连续3年盈利创汇水平需要达到税后净利润的10%。(5)关于折股比例及股份发行规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6)关于外资股股利宣布与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答题中主要有以下错误:一是部分考生不熟悉国务院的特别规定中关于发起人人数及发行新股时限的规定,导致判断错误,有的考生判断正确,但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人数及发行新股时限的规定,导致结论与论据冲突、说理与题意不符;二是对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的规定不熟悉,引用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来禁将国有资产低估作价折股的规定,错误地认为折股比例85%符合该文件规定的65%下限;三是不明确对公司法中关于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的规模,引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募集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折合5000万美元)的规定;四是不熟悉报表数据相关指标的计算,有的考生甚至不能利用所给出的数据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本题共13分,平均得分只有2.58分,得分在2分以下的占49.14%,得分在7分以上的占2.78%。

  通过以上分析,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面掌握教材、大纲、法规中的重点内容是关键。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不可押题,不能抱侥幸心理或想投机取巧,必须全面、认真复习,掌握重点内容。

  2、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吃透每题的题意,看懂所给资料的内容,防止理解偏差,在此基础上去分析问题,才有成功的可能。

  3、注意答题技巧,既要简练,又要抓住要领。有的考生答题往往不得要领,得分点抓不准,如实例分析题,既要有法律规定的表述,也要有根据法律规定去分析实际情况的说明,缺少一方面都会失分,因此考生在答题思路中应掌握基本模式,分析有依据、有事实才能全面。

  4、防止答题自相矛盾。如果出现了自相矛盾,就会导致该点的答题均不得分。因此,建议对答案拿得准写出来,拿不准的最好不答。

  5、在做案例分析题时,考生应从给出的资料中去分析所适用的法律,要围绕与案情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去分析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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